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机构管理,打造科研机构品牌,推动我校科研创新,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是指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正式批准的,依托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命名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XX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凝练学术方向,组建科研团队,促进标志性成果产出,推动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力争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研究方向和学科增长点。(如无特殊说明,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应有明确的学科面向或行业面向,重点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问题进行攻关,为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强有力的学术支撑。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学校科研工作发展需求,有助于提高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社会服务成效。优先考虑重点学科和产学研结合的需要。本着集中优势资源的原则,研究方向相近的科研机构不重复设置。
第五条 拟建机构应有明确、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3-5个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核心骨干成员,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
第六条 科研机构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障研究工作的进行,组成人员近三年纵向科研经费10万元及以上,或科研项目总经费20万元及以上。负责人一般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近三年至少主持1项省部级有资项目或首位获得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或主持课题到账总经费10万元及以上。
第七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由拟设置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组织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附件1),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校长办公会批准公布。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科研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协议,须报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和科研处审查批准,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需要学校科研经费支持的,根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目标任务书”予以核定。科研机构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应将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科研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根据其研究内容、任务工作量等情况自主投入研究经费,加强管理和支持。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负责人一般无行政级别,由学校发文聘任。
第十一条 各级科研机构应使用规范名称对外进行联络与宣传,不得虚构科研机构的性质或级别。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科研机构每年底需向科研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进展报告。科研处每三年组织开展对科研机构的考核。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周期考核合格标准为下列条款之一:
(一)科研机构组成人员主持国家科研项目1项,或其它省部级有资科研项目2项。
(二)到账科研经费20万元。
(三)科研机构组成人员发表SCI、EI、SSCI、CSSCI、A&HCI数据库收录期刊论文4篇。
(四)科研机构组成人员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或其它市厅级科研成果奖3项,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智库成果1项,或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智库成果2项。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于评估为优秀等级的科研机构在科研经费资助、学术交流、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评估为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销: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财务等管理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给我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我校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
(三)研究方向不明,团队成员无法协作,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期参加考核和评估的;
(五)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一年效果不明显的;
(六)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名义与校外单位联合设立的研究机构,视同校级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院级科研机构参照本办法由二级单位审批和管理,相关资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山青院办字〔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