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科研发展规划,促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整体提升,设立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在原《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经修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计划项目旨在资助本校教师进行重要科研课题的预研究,尽快提升学术水平,提高申报高水平研究课题的竞争力,力争早日取得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计划项目的资助类别分为“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学生工作研究专项”三类,资助额度分别为:重点项目2万元,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为0.5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每年立项一次。
第四条 计划项目基金来源于学校培育基金专项拨款,列入学校预算。
第五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处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六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受理计划项目申请30日前,公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组织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为计划项目的依托单位,在基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教师申请计划项目;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配合科研处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申请计划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聘任的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二)没有在研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三)具有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
(四)申报的课题与承担的各级各类在研课题不能进行重复研究;
(五)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申请书”,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充分说明申请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对于获得其它后续资助的意义,并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计划项目为引导性基金项目,原则上不作重复资助,每人只限获一次资助。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学校科学研究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投票方式提出拟立项名单,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应在立项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书填写并向科研处提交合同书。申请人不得变更申请书中的成果形式和数量。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发展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科研处通知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报告,由科研处与项目依托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项目年度结余经费在研期间可转入下年度使用。项目验收结项后所余经费收回。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应按合同计划时间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应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且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考取研究生、外出进修、出国深造等原因,出现在职但不在岗的情况时,项目暂时中止,经费暂停使用,待返回学校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结项审批表”,由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标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计划项目”字样。
第二十二条 科研处应当及时审核结题验收,并通报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验收以申请书所列的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为准。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项: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项目;
(三)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检查中发现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
(四)到期未完成而无正当理由的项目;
(五)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当行为的项目。
被撤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收回,项目负责人不得继续申请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校财务制度、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转让等根据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基金管理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评审、实施管理、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由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直接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