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提升科教融合、产教融合能力,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作为所有权人的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包括:
(一)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实施转化;
(四)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
(五)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对外合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设主任1名,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六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和受理单位,负责构建学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负责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确立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各学院科研副院长(副主任)可兼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纪人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全方位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收益。
第八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事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凡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审批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工作实行集体决策,由科研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总体预算,预算安排的奖励和报酬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净收益额度,学校获得净收益原则上不超过总额度的10%,剩余部分一次性用于技术团队奖励。
第十一条 技术经纪人为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从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作为对校内单位及科研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在教师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学院年度考核中,成果转化经费(以实际到位经费为准)按照横向科研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校内职工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