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处、室、系、所:
现将《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印发你们。学术道德是职业道德、思想品德的重要组织部分,是高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学院内涵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系接此通知后,要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精神实质,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己的学术行为,为建设高水平普通本科院校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提倡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保障学术自由,提高并维护学院良好的学术声誉,以繁荣发展学术事业,根据《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教人[2002]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教职员工、在册的本、专科学生和在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以及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为署名单位申报课题、申请成果奖励、申请专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所有人员。学院离退休人员出版著作、发表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目的,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四条 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学院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条 时刻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相结合,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以及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七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共同认可的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认真执行国家、山东省科学研究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学术活动,依法保护学院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二)执行学院的任务或在校内任职期间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等)取得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教材及文学艺术作品等为职务成果,学院有权优先使用,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
第八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在申报、实施科研项目时,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充分做好论证、背景分析等前期工作,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本着需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的原则进行选题,并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申报科研项目时,应如实填写个人学术情况(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等),不得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如需使用他人成果,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如需他人签名,不得代替签字。
(三)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均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能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学院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继续申报。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如有改动,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在发表论文、出版论著时,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表论文、出版论著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未参与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名,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的学生作品严格把关,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出版论著应正确标识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汇编、出版含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以形成新作品并发表、出版时,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同意,且需取得相关授权。
(三)学术成果中的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结论、资料、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等,无论其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同时,不得以引用方式将他人成果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四)不得将同一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在多个刊物或出版社发表。不得抄袭他人作品,不得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五)发表作品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学院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十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在呈报和使用学术成果时,皆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呈报、归档和使用学术成果时,应确保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级别或署名排序。
(二)对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以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和经济后果。不得故意夸大学术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凡适用于本规范的人员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除坚持客观、公正的学术评价原则外,皆应严格遵循以下规范:
(一)以学术价值为学术评价的基本标准。对基础性研究成果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评价尺度;对应用性研究成果应注重其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学术评价机构应实现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评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学术评价过程。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对于学院教职员工违反上述规范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屡教不改者,由学院提出通报批评。
(二)对多次故意违规以及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在学术晋升、职务晋升、项目审批、人事录用、考核评估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学院,也将通过学院公告形式取消其在学院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各种荣誉。
(三)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四)对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处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影响学院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三年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在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违反上述规范,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兼职资格等。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违反上述规范,对未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生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对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院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科研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系级学术委员会以及单位负责人开展。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科研处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凡匿名举报,均不予受理。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系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结论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无学术委员会,或者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系学术委员会成员,则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
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若与当事人(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若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罚则”的规定,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研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科研处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予以公示。
(五)如果当事人(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结果的执行。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即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复议。
(六)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科研处负责,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