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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4-08 00:00:00      

  各部、处、室、系、所:

  现将《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学术审议、学术决策和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化、科学化的组织。

  各系(院)、部、研究所设本级学术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确立学术本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规范、科学,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学术审议。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以及学校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第六条 学术评议。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评价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学校拟聘请的名誉教授;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和上一级人才选拔人选;评定学校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及学科带头人;评议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和限额申报项目;评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励;评议成立学校各类科学研究机构;评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第七条 学术咨询。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八条 学风维护。依据《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负责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三章 组成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声誉、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遴选委员时,应以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为主,并注意统筹学科分布。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可以续聘。遇有长期离岗(脱产学习、出国等)一年以上者、退休等情况,应随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信息科学等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各学部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有关学科领域的教授2-3人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系(院)、部、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限额推选、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产生。各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人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十四条 各系(院)、部、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是主任、所长主持下的学术咨询机构,负责本部门科研规划的制定,对本部门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定本系(院)、部、所级科研项目,审议、推荐校级、纵向项目科研课题;评估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和其它学术成果;审议、推荐校级、厅级、省级、国家级等优秀科研成果奖和其它学术成果奖;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院)、部、研究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所长聘任(一般5—7名),名单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评议学校有关学术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学术委员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并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在理由属实且充分的前提下,需先由所在单位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择机召集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病假、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一般不再由其他人员代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修改本条例,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后执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