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为了使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校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参加各类学术组织、主办(承办、协办)各类学术会议、举办学术报告等与学术研究有关的科研活动。
第二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五条 学院鼓励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符合申报者自己研究方向和本学科建设要求的学术组织。
1、在学术活动期间要积极宣传本院的科研成果和成就,扩大我院在学术界的影响。
2、在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本院教师,应加强与该组织内专家、学者的联系,邀请该组织内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
3、参加学术组织的我院教师,要不定期地举行报告会,向相关研究领域的教师介绍该学术组织的活动情况、取得的学术成果及所在学术领域的研究动态。
4、参加全国性学术组织的我院教师,必须在系(部、所)备案。参加该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后,要及时向所在系(部、所)报送有关该活动的总结材料。
第六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所举办和参加各种符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方向的学术会议。
1、由学院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全院性学术会议,凡有对应学科的由相关部门承办,科研处负责协调工作;没有对应学科的学术会议由科研处负责承办。
2、以各系、部、所名义承办的国际、国内及全院性学术会议须提交书面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科研处对该学术会议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应进行考察和论证,报学院批准后方可举办。
3、参加学院以外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参会论文或论文入选通知,经批准同意后参会,同时报送科研处备案。
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由学院批准。
4、出席学术会议时提交的论文,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5、举办、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及全院性学术会议,须对会议进行总结,至少在学科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撰写简报或会议综述,由科研处进行编印及存档。
第七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所积极举办各类学术讲座(报告)。
1、学术讲座(报告)内容应当是各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或者在学术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凡教学类、辅导类、指导类内容不纳入学术讲座(报告)范围管理。
2、院级学术讲座(报告)由科研处拟订计划,报分管院长审批,科研处具体组织;各系、部、所级学术讲座由其自行组织,经费由系、部、所自筹,并报科研处备案。凡未经学院批准举办的学术讲座不列入院级学术讲座。
3、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其他知名人士主讲院级学术讲座(报告),由科研处代表学院邀请,或由科研处与各系、部、所共同邀请、接待。
4、各系、部、所要积极举办院内学术讲座(报告)。一般情况下,每学年在全院范围内至少组织二次院级学术讲座(报告),并于每学期初报科研处。各系、部、所每学年至少要邀请一到两名知名专家来我院做学术讲座(报告)。
5、每位教授每年在全院范围或系内原则上开展一次学术报告。
6、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创造良好的大学文化环境,在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的同时,要加强对学术活动的宣传。在我院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均应提前三天张贴海报。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体,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章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第八条 由学院主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由科研处提出经费预算,报学院审批。学院重大学术活动的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以各系、部、所名义举办的学术活动,由各承办单位筹集会议经费。
第九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学院以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会务费按会议规定标准从学院科研经费中支付,差旅费按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办法从各部门包干差旅费中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其经费由各部门自己解决。
第十条 以学院名义参加省级以上学会的团体会员费由学院科研经费中支付,个人会员费由个人负担;担任国家一级学会理事以上职务及专业委员会和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个人会员费从学院科研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第八、九、十条所述相关费用由科研处负责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 加入国际、国内、省内各种学术团体以及担任各种学术职务的人员需将相关材料在科研处备案,方可遵照本办法享受各种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举行学术报告的学术报告费支付标准:
1、校外国内著名专家(院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成员、长江学者等)每次8000元;校外国内知名学者、专家每次3000元;省内知名教授、专家每次2000元,费用超标准时,报学院批准实施。校内学者学术报告(指院级)每次600元。外请专家的食宿交通等费用从年度科研经费预算中一并考虑。由学院承担。
2、外国专家学者主讲的学术讲座,经费按学校外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各系、部、所组织和承办国际性学术会议,须由承办单位提前1年经学院科研处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举办,相关会议费用由学院研究决定。
4、各系、部、所等部门组织和承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须由承办单位提前半年经学院科研处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举办,会议费由学院根据会议规模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学术活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