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旧版网站  > 通知公告  > 科研管理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1-11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科研发展规划,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开展,集中、稳定一批科研力量,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科研资源,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的科研人才,以形成并突出学校在学术科研方面的优势与特色,进而促进学科建设发展,学校将在校内有重点地设立与发展、并在校外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科研机构,从而形成有利于多出成果、快出人才的科研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批并由学校正式下文批准成立的文理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发)中心、研究类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等,学校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地方、跨行业、跨国家或地区共建、联办、协办各级各类的科研机构,鼓励科研机构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原则是:应有利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项目的组织,有利于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有利于加强校内及国内、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发展目标是:建成面向社会、多方联合,多学科结合、与产业密切合作,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基地和学术中心。

  第五条 科研机构在各自的层次上所应完成的相应任务是:

  (一)科学研究。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组织开展科研活动,产出合乎特定要求的科研成果,完成本机构的科研任务。

  (二)人才培养。通过组织和实施项目研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具有创新能力的中青年(博士、硕士)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接受其他高校访问学者或合作培养人才;通过组织以知识更新为内容的短期培训,为社会培养人才。

  (三)学科建设。贯彻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方针,通过科研促进学科发展。

  (四)社会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横向课题、咨询服务和专项攻关等方式服务于国家与社会,提高我校对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五)对外联系与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高水平学术研讨会,展示研究成果,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使其成为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

  (六)档案、图书资料与网络建设。建立本研究机构的科研档案,加强图书资料建设,积极推进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交付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校、系(部、所)两级管理,定期评估,滚动发展。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各系(部、所)对科研机构的筹建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增强优势的原则。

  第八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学校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近、中、长期发展目标,有完整的、切实可行的科研规划和学科发展规划,学科特色与优势明显。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机构成员队伍完整、结构合理,并且均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共同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的重大科研任务。

  (三)有较好的物质基础、学术交流渠道和其它进行科学研究所必须的相关条件;能通过多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

  (四)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内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校、系(部、所)共管非法人科研机构,应有利于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及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该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与企业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等。

  (三)企业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企业投入纳入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四)共建的科研机构应建在我校或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

  第十条 科研机构设立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设立科研机构的申请:

  1.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必须由筹建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科研机构设立申请书》,并由筹建单位签署具体意见;

  2.与外单位联合设立研究机构,除填报《申请书》外,还需提供协议书复印件;

  3.按企业模式运作管理的科研机构,除填报《申请书》并提供协议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章程、经营制度的复印件以及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并注明产权归属关系。

  (二)设立科研机构的审批:

  1.科研处收到申请书后,对筹建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由科研处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查不合格者由科研处向申请单位做出书面回复说明。

  2.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筹建机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提交分主管院校领导长,经院领导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审议未通过者,由学术委员会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

  3.对达到条件成立的筹建机构,由学院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发文或批复成立。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发展成熟后,由学校推荐申报省级部门的科研机构,依次类推,直到建立教育部或国家的科研基地。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所有科研机构一律依据本管理办法和各自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学校按照分级、分类、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各科研机构实行管理。

  (一)学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管理、建设的规划、协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运行情况检查等宏观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系(部、所)负责依托本单位科研机构的申报、建设、人员、设施、科研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优先提供相应支持。

  (三)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由科研处和所依托系(部、所)共同管理;无挂靠单位的科研机构直属学校管理,科研处负责协调。

  (四)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的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可设正副负责人若干,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提名,由科研处认可,由学校任命。科研机构组成人员采取专兼职结合的做法,专职编制应根据情况从严核定,兼职人员可根据科研任务需要由科研机构自行聘任。依照需用,科研机构可成立由机构内外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机构的研究和发展等问题。

  第十四条 为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各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同时,应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促进、加强科研机构自身的建设与管理。科研机构各项规章制度、计划、规划等管理文件皆需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因工作需用,在机构名称、负责人、机构人员和科研计划等方面需要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遇有重大变动,由科研处论证、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若撤消、合并或分立,必须先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由科研处论证、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和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科研机构必须每年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该计划应包括科研任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科研机构每年必须据实向学校科研处提交建设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作为年度考核评估的基本依据。科研机构每年年底要将年度工作总结、连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承担的科研任务及完成情况;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完成的论文、专著情况;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考核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公布考核评估结果,本着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对成绩突出、发展前景好、运行机制完善、制度健全的校级实体科研机构,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部、省、厅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非实体的校、系(部、所)共管科研机构将优先推荐成立实体科研机构;对连续三年评估成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系(部、所)管理科研机构将建议提升为校级科研机构。对缺乏竞争力,科研任务不足及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调整、降级直至撤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产学研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评估遵照合同规定进行;合同无相应规定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按本办法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